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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许可非法采矿,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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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由湖北省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李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近日,随着最后一笔生态修复费用到账,田某、李某非法采矿案所涉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4万余元已足额缴纳。此前,二人已通过共同购买13万余元“鄂西林碳”森林碳票(林业碳汇的一种具体形式),补偿了涉案生态功能损失。

  湖北省宣恩县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森林覆盖率达69.5%,是清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是宣恩县检察院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核心发力点。2025年12月,该院在办理田某、李某非法采矿案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发现矿区生态原貌已遭到严重破坏。

  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田某、李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猪圈的名义合伙在宣恩县椒园镇某家庭农场内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8.55万吨,制砂出售后非法获利50.77万余元。为查明二人非法采矿造成生态损害的事实,检察官通过现场踏查、运用遥感技术调取矿区卫星图斑等方式,全方位固定山林毁坏范围、程度等关键证据,同时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审前公告程序。为科学量化生态损害价值,宣恩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专业评估,确定涉案矿区生态价值损失13万余元,二人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4万余元。

  因公告期间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宣恩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令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万余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4万余元。

  为确保赔偿顺利到位,办案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并向田某、李某提出替代性修复可行路径,即通过认购林业碳汇,以市场化方式等量补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田某、李某共同购买13万余元“鄂西林碳”森林碳票,补偿了生态功能损失,又如期缴纳了14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



来源:检察日报-同题报道版 作者:赵唯君 郑昕   编辑:名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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