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时间三次偷狗获刑,近日,“偷狗大盗”沈某某又因偷狗被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沈某某曾因偷狗于2022年2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时隔一年多又因偷狗于2024年7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满释放后沈某某仍不思悔改,重操偷狗旧业,最终因自己的行为再次锒铛入狱。近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回顾 2026年1月16日凌晨,沈某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到兴义市某某镇某某村,趁四下无人之际,将提前涂了迷药的鸭脖投喂给被害人饲养的一条边牧犬,看到边牧犬被迷晕后装进袋子里盗走,盗走后连夜赶至兴仁市某社区将边牧宰杀后食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沈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边牧犬价值人民币1000元。 检察履职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定,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沈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2026年7月9日,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家养犬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解馋而偷狗食用,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严重者还触犯了刑法的红线,切记莫因一时口腹之欲以身试法。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务必加强对犬只的看管,别给偷狗者可乘之机。